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
本公司服務項目
甲、乙、丙、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資料整理
有關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製作
輔導各項稽核管理計劃編撰
輔導緊急應變計劃編撰
輔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劃編撰
輔導各項分項工程計劃編撰
輔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劃編撰


【法令依據】
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
如下:

 一、甲類: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
    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二、乙類:
    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
    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三、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
    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