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職業人資發展策進會

小心,國民年金法有陷阱

 

全國勞工團結總會 理事長張茂昌

 

 

 

 

 

您知道嗎?若因住院、忙碌、出國…各種疏忽導致欠繳一期國民年金保費,就沒有任何補救措施,老年之後將無法領取新台幣3000元的年金…

 

 

國民年金法今年101日上路,雖然勞保局大力宣導,各縣市辦事處依然擠滿人潮,詢問國民年金相關問題,勞保局全體動員加上志工卻還是未能適時解決民眾疑惑。

 

國民年金法於 97718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共有59條,含括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保險費、保險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老人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及喪葬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罰則、附則。其中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符合資格者依身份之不同繳交不同保費,年滿65歲即可享有每個月19元至8,986元,但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13條、14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救。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民眾應注意自己權益,同時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設有陷阱,民眾年滿65歲前一年期間,換言之民眾在64歲至65歲該年若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即使僅一期未繳,就不能擇優選擇 A式【A式是以(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0.65%)+3,000元】,只能用 B式計算年金【B式是以(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民眾若因住院、忙碌或出國疏忽致欠繳保費,就沒有任何補救措施,每個月平白喪失3000元,如此作法已喪失開辦國民年金立法之基本精神,無法讓老人的老年生活所需受到保障。

 

為落實保障國保被保險人,政府應加強宣導,同時政府與立法院更應擬定配套措施並修法,挽救及保障因一時疏忽之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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