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職業人資發展策進會
勞工“呷百二”

前勞委會南檢所 檢查員 林銘哲

 

“平安退休”是每一位職業人認為理所當然一件事,但事實上幾乎每天皆有事業單位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向檢查機構報案,轄區檢查員會就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前往檢查,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備定案。

 

通常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檢查機構先行作法就仍有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先行文停工,避免災害擴大並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可是同時雇主與罹災勞工之家屬會就補償或賠償金額進行協商,因此檢查機構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之規定檢核是否雇主補償金額已符合上述要求。若該罹災勞工具有投保身分,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請領死亡給付,惟該項給付金額雇主得以抵充之;至於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時,可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428實施)第6條規定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15840元將改17280)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可是在實務上,雇主與罹災勞工之家屬達成民事和解金額,通常會高於上述法定補償金額,主要是因為職業災害發生原因一般可分為基本原因(管理不良)、間接原因(不安全的環境/設備或不安全的動作/行為)及直接原因(非計畫性的釋出能量或危害物質)三大方向,因此雇主很難證明無過失責任,再加上近幾年檢查機構會就職災檢查追究雇主是否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主動將涉嫌刑法276(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記載於檢查報告書送轄區地檢署參辦,因此雇主為避免爾後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通常會在初期民事和解賠償金有較大的談判空間,因此罹災勞工之家屬應審慎處理,爭取自身最大的權益。

 

  常聽到「生命無價」這句廣告詞,我們確信再高的理賠金額都無法換回一條寶貴的勞工生命,通常一件重大職業災害發生,社會所付出的成本遠大於雇主之實際損失,由於勞退新制已實施,一位平安健康退休的投保勞工均能依法得到應有的給付,因此雇主如何提供一個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及勞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發生職業災害,亦為本會持續發展之重點目標。

 

末祝 勞工 “呷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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