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職業人資發展策進會

依據:

一、勞安法第23條訂定:

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二、勞安法第34條罰則訂定: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安法勞第35條罰責訂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課程名稱: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三噸以上吊車期滿證明)

上課總時數:38小時

費用:

其他:三年需受在職訓練3小時。

受訓學員資格:身體、神經缺陷外均可

工安課程兩人成行打95折;四人成行打9折;五人以上打85

榮譽會員享有特別優惠。(開發票則稅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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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開課課程

課程內容:
1.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
移動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
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4.
內燃機、油壓驅動裝置及電氣相關知識
5.
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6.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7.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8.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