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課程名稱:急救人員
費用:
參訓資格:
無殘障、耳聾、包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均在0.6以下等体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其他:每3年需複訓3小時
上課總時數:18小時
-暫停開課-
課程內容:
1.急救概論(含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當介紹) (1小時)
2.敷料與繃帶 (2小時)
3.中毒、窒息、緊急甦醒術? (5小時)
4.創傷及止血 (2小時)
5.休克、燒傷及燙傷? (2小時)
6.骨骼及肌肉損傷 (2小時)
7.神經系統損傷及神志喪失 (2小時)
8.傷患處理及搬運 (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