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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員工遭捲傷 公司與廠長判賠147萬元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1/1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6日電)同榮實業公司1名員工手臂遭魚頭絞碎機捲入受傷,高院審理認為,工廠未裝置保護設施有過失責任,判決同榮實業與廠長需賠償員工新台幣14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判決書,江姓員工原任職同榮實業公司作業員,負責殺魚、裝罐與清洗魚頭絞碎機等工作。他於民國95年8月間,以水管清洗絞碎魚頭的螺旋機時,因手套不慎接觸機器的輸送帶,右手遭絞碎機捲入而骨折。江姓男子並因此罹患憂鬱症,向同榮實業及廠長提出告訴。

 

江姓男子於庭訊時曾表示,按照清洗程序,必須利用在魚頭送入螺旋機絞碎的10分鐘內,以水管對螺旋機灑水,等魚頭絞碎完畢後再關閉機器。但他清洗至胸部高度的輸送帶時,右手不慎遭輸送帶捲入而受傷。

 

刑事部分,法院審理認為,廠長未在機器周遭裝置護罩或護圍,未善盡督導勞工安全的責任,因而以業務過失傷害判處廠長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江姓員工再對廠長及同榮實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包括醫療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金。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同榮實業與廠長確有過失,計算江姓員工所受損害,應獲310萬元賠償金,但審酌工廠管理人員曾告知江姓員工清洗機器時應保持適當距離,認為江姓員工對受傷結果也應付30%的責任,判決同榮實業與廠長應連帶賠償江姓員工147萬635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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